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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荊楚網消息(記者 葛宇 通訊員 宋欣然、楊萍、許蘭波)2015年1月1日起,參加職工醫保、在湖北省轄區內跨市(州)流動就業的在職人員可在全省範圍內轉移基本醫保關係、個人賬戶(醫保卡)。
  12月11日,記者獲悉,近日,省人社廳、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《湖北省流動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,對流動就業人員職工醫保關係轉移的適用範圍、轉移內容、轉移程序和轉移期間的待遇做出了具體規定。
  醫保關係隨就業人員靈活轉移
  為適應就業形勢變化,解除社會就業人員特別是高技能人才流動的後顧之憂。《暫行辦法》規定,參加職工醫保、在湖北省轄區內跨市(州)流動就業的在職人員,可以轉移職工醫保關係。如從黃石轉武漢、襄陽轉荊州等。
  轉移內容包括基本醫保關係、個人賬戶(醫保卡)。醫保卡餘額可以用轉賬的方式隨著醫保關係轉移,也可以申請提現,辦理完轉移手續後就可以在轉入地刷卡使用。
  同時,《暫行辦法》明確了轉入新就業地退休後享受基本醫保待遇的條件。
  醫保關係轉入新就業地後,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,其在省內各地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、在退休地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,達到退休地繳費年限規定標準的,退休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保費,按規定享受退休地職工基本醫保待遇。未達到規定年限標準的,可按退休地規定逐年繳費至規定年限,也可以一次性補繳至規定年限。
  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人員不再轉移醫保關係,可以到參保地辦理退休人員異地安置手續,即可實現異地居住就醫。
  醫保關係轉接時各地參保繳費年限相互認可
  《暫行辦法》規定,流動就業人員在省內各地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,相互認可、累計計算,但不重覆計算。
  也就是說,假如某人原在黃石已參加了5年職工醫保,關係轉到武漢後,武漢認可在黃石5年的繳費年限;但如果在黃石參加職工醫保的這5年間,有2年時間同時也在武漢參加了職工醫保,關係轉到武漢後,則在兩地重覆參保的這2年繳費年限不重覆計算。
  簡而言之,武漢認可黃石3年的繳費年限,在武漢參保的2年自動計入武漢的繳費年限。
  按規定時間到各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接手續
  《暫行辦法》規定,轉入地有接收單位的,由接收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。新就業地無接收單位、本人又符合當地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,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等相關手續。
  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時,原就業地的職工醫保待遇享受至繳費次月。在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,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;無接收單位的,按當地規定享受醫保待遇。
  辦法實施前未辦理關係轉移手續回原參保地辦理
  《暫行辦法》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,在國家、省出台醫保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前,由於流動就業、在省內不同統籌地區參加了職工醫保、沒有辦理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的參保人員,可以回原參保的地方補辦轉移手續,原有的繳費年限就可以轉到現參保地累計計算,原個人賬戶里的錢可以提現,也可以轉到現在的參保地刷卡使用。
  據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,《暫行辦法》的出台,對全省流動就業人員職工醫保關係如何轉移接續進行了明確、細化和規範,以更好地維護流動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醫保基金的安全,也為人才流動提供支撐。  (原標題:湖北省出台流動就業人員職工醫療保險轉接辦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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